沪国税进[2005]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18
摘要:各分局应结合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要求,加强外贸企业的征收管理,对外贸企业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31号       2005-05-1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分局应结合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要求,加强外贸企业的征收管理,对外贸企业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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