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31号 2005-05-1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分局应结合本市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要求,加强外贸企业的征收管理,对外贸企业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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