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 四平市民政局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 四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期间衔接工作的通知 四财联字[2007]44号 2007-3-20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四政发[2007]9号)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在我市进行调整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按照《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就全市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参加这次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是2006年年检合格的,并持有吉林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在2006年年检中受到限期整改处分的福利企业在处分解除后,再列入这次试点范围。 二、 试点地区列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民政、残联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一) 民政、残联部门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企业向民政部门、残联申请审核福利企业资格时,必须携带四平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查认定表和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职工认定名册(分别到民政局、残联领取)、残疾职工招工证明、体检表、重新认定的残疾人证、重新核发的残疾职工岗位管理证、全厂职工花名册。 (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做出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2、 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 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 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 残疾人员的认定条件: 1、 残疾人员必须是持有四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残疾的五残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关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 企业所招用残工的认定标准暂时按《民政部 劳动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3、 招用的残疾人员必须是四平市域内的残疾人。 三、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的办法。退税限额根据各县(市、区)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二)营业税 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三)企业所得税 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如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四)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四、做好社会稳定和残疾职工保障工作 本次国家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福利企业的方方面面,企业应该从大局出发,本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在本次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程中,企业不得随意辞退残疾职工,如因辞退残工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不能削弱,而更应加强。企业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等方面要结合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在福利待遇方面,残疾职工应与健全职工同等看待,并予适当倾斜。 3、 民政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上岗前或在职的残疾人进行岗前和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残疾人的文化及技术素能。 4、 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四平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文件为试点期间文件,待试点结束后,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 四平市民政局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 四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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