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163号 1997-07-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根据该《计税办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行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计税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一、关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地税局另行下文明确。 二、关于收入总额有关问题 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个体户销售商品、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从事商业流通业个体户的商品销售收入、代销收入;从事生产加工业个体户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收入。 营运收入是指个体户从事运输、装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劳务服务收入是指个体户提供劳务和从事各类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是指个体户出租或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个体户由于资金拆借而取得的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及贷款利息的差额在财务费用上反映。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三、关于权责发生制问题 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与费用的入帐,以权责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凡应属于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四、差旅费标准,由个体户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五、个体户发生的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应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结予税前列支。 六、关于管理费用有关问题 劳动保险费是指个体户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支付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照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咨询费是指个体户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是指个体户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审计费是指个体户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土地使用费是指个体户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个体户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七、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每月800元予以扣除;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其发放工资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原《区财政厅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发[1994]8号)所定标准不再执行。 八、个体户一次性购入价值10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可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5年分期摊销。 九、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可在三年内分期摊销。 十、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5年内分期摊销。 十一、关于个体户缴纳的规费税前扣除问题除《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费外的其他规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个体户缴纳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允许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㈡个体户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允许个体户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十二、个体户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计算公式为: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收入总额-不含个体户实际捐赠额的成本、费用及损失)×30% 十三、个体户可选择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十四、关于加权平均法问题 加权平均法是指对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时,以各批存货的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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