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9]12号 2009-05-18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条款废止]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安置残疾人员情况说明; (三)残疾人员花名册; (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凭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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