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函[2010]79号 2010-06-0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39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39行累加至第38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38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二、[条款废止]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参照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津国税发[2010]3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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