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7]68号 2007-4-1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件精神,现对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 2、年出口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先退税后核销”申报、审核、审批要求 (一)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1、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的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尚未收集齐全退税所需凭证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填报《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表一),并附报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销售明细账、出口合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代理出口协议等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担保抵押资产证明、当期纳税申报表、当期资产负债表,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和免抵退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应如实按每条船、每套大型机电设备的生产周期和工程进度,据以确定账面每期出口销售额,并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出口企业预申报的进料手册计划分配率确定方法与正式申报相同。 2、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出口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后,在退税凭证齐全的情况下应按正常申报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在正式申报的同时报送书面“先退税后核销”退税核销申请(见附件二)。 3、申报台账。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审批资料后应按船号和机电设备编号建立退税台账,详细登记每条船退税申报的暂退税和核销等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要求 1、预申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预申报后,应及时对申报的相关凭证资料逐项进行审核,并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核无误后,按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并对计算结果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其他调整”模块,录入相应的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分别提交领导进行免抵退税的退(调)库审批。 2、正式申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后,按正常审核程序办理,对审核无误的,一方面进行免抵退税审批,另一方面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其他调整”模块,用负数将原来的预审批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冲回。同时,出具“先退税后核销”退税核销结案通知书(见附件三)。 3、审核审批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每条船或每台(套)设备建立退税台账,登记相关的退税情况和核销情况,确保退税无误。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报关出口的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已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出口销售额的,可给予一次性补申报。 附表一:《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略) 附件二:“先退税后核销”退税核销申请(略) 附件三:“先退税后核销”退税核销结案通知书(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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