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承接广州地铁海珠广场站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278号 1998-11-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来函(穗地铁办字[1998]26号)获悉,承接广州地铁海珠广场站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根据我局《关于承建广州市地铁工程征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144号)规定,地下铁道总公司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地铁建安工程,营业税由地铁总公司按税法规定实行代扣代缴。 因此,承接广州地铁海珠广场站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应交的营业税统一由地下铁道总公司代扣代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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