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6]80号 1996-06-18 各县(市、区)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涉外税务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是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以上规定,请按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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