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7]66号 2007-03-2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税[2007]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查范围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个别属于关、停、并、转的企业剔除后要选择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补上。2005年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2006年将继续调查。 (二)各单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的重点税源监控的营业税纳税人去年已全部纳入调查,今年新增户要补充到这次的调查中。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确定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是在2005年度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剔除查无此户的纳税人,增加了部分企业形成的。2006年新下发的抽样调查企业要全部纳入今年的调查。 (四)2006年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 根据上述要求,各单位确定今年的调查企业后,需填列《2006年度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企业确认表》,上报市局一处审核确认后实施具体调查(见附表)。纳税人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数据录入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每一户企业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认真填好调查表,录入数据,使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录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表上进行修改,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要通知企业查明原因,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确保录入的数据是企业的真实数据。 (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基层局要加强对调查企业的录入、审核工作的指导,尽可能降低差错率;同时,要加强对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并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能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标及其填报口径。 三、时间进度安排 1、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下发的《2006年度营业税资料调查企业确认表》;2、于2007年5月20日前,基层局将调查企业的数据库审核无误后,连同调查户数及数据出现特殊情况的文字说明,抽样调查企业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市局;3、2007年8月20日前上报调查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四、设备保证 为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各基层局应积极创造条件,为调查工作配备税收资料调查专用电脑,专门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同时方便个别不具备录入条件的企业录入数据,确保2006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五、工作总结和分析 调查工作结束后,基层局应对2006年度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既要对调查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又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对经济发展与税收关系进行全面对比,找出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这次调查在去年调查的基础上对部分指标进行了改动,特别强调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对数据的要求高了,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工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为进一步提高调查工作水平,调查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 。调查工作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跟市局反映。 青岛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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