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9]124号 1999-09-2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8]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租赁的信息,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二、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找不到出租人的,为方便征管,可将承租人确定为房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各地要加大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稽查力度,以查促管,进一步提高房产税征管水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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