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26号 1997-07-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2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科学预测性,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原则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税源管理的对象是指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年应纳税额较大,对税收收入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 重点税源实行市级、区(县)局级、所级三级分类管理,市局、区(县)局、税务所三级管理要各有侧重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重点监控的作用。其主要任务是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定期研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制度,要选择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分析能力强的干部担任。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 1.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 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是指按年度应纳税额较大,对全市税源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局确定下达。 2.区(县)级重点税源的企业的确定 未列入市级重点税源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分别由区(县)局确定后,下达。 3.税务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 由税务所根据市、区(县)局级重点税源企业并结合本所实际自行补充确定,并将名单报区县局备案。 市、区(县)级和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应纳税额原则上应占全局税收总额的70%以上。 三、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凡确定为市级、区(县)级、所级重点税源企业,对在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各税均应进行监控,其中重点是对“两税”的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入库及欠税等项指标。重点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产品结构变化、资金运作情况及税负变化趋势等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各种因素。 重点税源户的数据依照企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统计。 三级重点税源企业按不同企业、不同行业或经济类型划分并各有侧重、要运用微机分类汇总进行数据处理。 四、重点税源的调查分析 对纳税大户、欠税大户及税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定期进行调查,写出专题分析、重点企业的收入分析包括以下内容:1、对税收的实现、入库、欠税进行累计对比分析。2、分析应做到有数字、有情况、重点突出、剖析收入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把握影响收入的要点。3、通过对增值税申报表的逻辑审核、分析增值税的税负变化。4、分析相关的经济指标,了解掌握市场、价格、生产、行业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对税收的影响。5、分析税收的实现,跨期入库、欠税的原因、性质及对税收入库的影响。6、针对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加强征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五、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 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控管职能作用。业务科、税务所和其它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发挥横向的职能作用建立固定的业务往来渠道,沟通信息、交换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与分析,对有税收问题的重点企业,主管稽查税务所应积极组织人员迅速开展检查。 区(县)局、直属分局对市局级、区县级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每年应检查一次,并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要列为区(县)局、直属分局的重点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月进行考核,有关科室要负责对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组织、协调、落实和考核工作,要指派一名科长并配备2—3名干部专职从事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和管理,拟写税收分析报告。各税务所也应根据重点税源分布情况,确定1—2名税收计划员,负责对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要逐步试行区县主管局长、所长选择1—2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专项管理的办法,从中总结探讨较完善和成功的经验。 为规范重点税源管理,减少分局工作量,市局将在近期统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的种类、口径。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统计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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