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4]31号 1994-11-15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所有外贸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未实行利改税的煤炭、军工、粮食、农垦、农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已明文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外,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贸、煤炭、军工、粮食、农垦、农牧等企业,凡原实行了各种承包办法的,其亏损弥补问题,一律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4]11号)规定执行。未实行承包的企业,1993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问题,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 过去有关精神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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