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软件公司为我公司开发的ERP系统,费用金额比较大,开发出来了所有权是我们共同的,不像从外购入的普通软件,他应为我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这和所有权,使用权有什么关系? 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缴纳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缴纳增值税。 据此,开发软件的单位将开发的软件,未将著作权全部交给贵公司,而是双方共同拥有,这种情形不须缴纳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和索取相应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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