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59号 2005-3-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2001年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 使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逐年上升,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在收入逐年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政策上的偏差,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上述政策规定,由于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执行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依法行政。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治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权限: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免税事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接核定。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由市、县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单位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免税核定审批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印模)。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免税核定审批表 税务局年月日单位:元
注:本表一式四份,盖章后分别由区、市、县(区、分局)局,纳税人各执一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 二0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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