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0]8号 2000-3-21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如何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昆明市国税局对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外,还按法定税率的40%(即17%税率的40%换算为6.8%)预征增值税。这是国税部门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预征税款并不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地税部门不应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