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一冶电装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26号 2000-3-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一冶电装工程公司请示,要求对所属企业1999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规定,按照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一冶电装工程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713.5万元(名单附后),准予税前扣除。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一冶电装工程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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