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执业行为,提高鉴证质量,根据征管法及有关文件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适用本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鉴证业务适用有关执业规范,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是指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对注销税务登记事项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是指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的如下事项: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手续; (二)报送注销税务登记资料; (三)配合办结申报事项,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进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注销报税; (四)配合办理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手续; (五)办理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按承接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承接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并按照计划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编制鉴证计划。 第二章 鉴证实施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第六条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报送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八)所得税清算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 第七条 注销税务登记应关注的纳税服务规范事项,包括: (一)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三)办结申报事项,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并录入注销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进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注销报税; (四)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收缴防伪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五)税源管理、征管、法规等部门进行清算检查并对未结案件进行处理; (六)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清算; (七)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八)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十)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主要税种所在税务机关先行注销的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八条 经营期间申报事项的时间范围,按照下列情形确认: (一)被清算企业申报结清纳税事项,以终止经营活动日为终止基准日;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九条 鉴证经营期间申报事项,应关注: (一)有关税费的发生情况确认; (二)有关税费缴纳情况确认,如应缴、已缴、欠缴、补缴、多缴、退缴; (三)违法责任承担情况确认,如滞纳金、罚款、限期缴纳等。 第十条 清算期间是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清算期间所得税的计算、清算申报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三)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 3.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 第十二条 鉴证清算期间申报事项,应关注: (一)有关申报事项的发生情况确认; (二)有关税费缴纳情况确认,如应缴、已缴、欠缴、补缴、多缴、退缴; (三)确认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清算期间申报事项,包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包括: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十四条 剩余财产分配事项,包括:剩余财产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应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情况。 第十五条 确认剩余财产分配事项明细情况,应关注: (一)剩余财产计税基础; (二)剩余财产金额及构成; (三)确认分配结果; (四)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第三章 报告及说明 第十六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应按照鉴证报告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编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缴销事项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其说明。 报告说明包括: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审核事项形成依据、经营期间申报事项鉴证说明、缴销事项鉴证说明、清算期间申报事项鉴证说明、剩余财产分配鉴证事项说明。 第十七条 发现对被鉴证人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缴销事项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被鉴证人有扣缴义务而未履行的,鉴证人应当一并披露。 发现被鉴证人税务处理有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行为,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其建议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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