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发[2009]2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31
摘要:中介机构参与海关核查的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企业自聘模式为主的原则,各试点海关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自聘模式开展自查工作。对采用海关委托模式进行核查,要坚持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监控分析工作,努力做到有的放矢,并使核查工作取得成效。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署加发[2009]233号             2009-05-3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改革创新工作,在经过首批北京、上海、南京和广州海关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于2008年第三季度扩大到天津、大连、杭州、宁波、青岛、深圳、拱北、黄埔、江门、西安等十个海关。为规范试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深入推进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健全监控核查制度”精神,更规范、更有效地开展试点工作,总署制定了《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各试点海关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中介机构参与海关核查的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企业自聘模式为主的原则,各试点海关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自聘模式开展自查工作。对采用海关委托模式进行核查,要坚持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监控分析工作,努力做到有的放矢,并使核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各试点海关在试点阶段引入的中介机构,应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同时,要做好参与海关保税核查中介机构名单的报备工作,2009年度系首次报备,各试点海关应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完成向总署加贸司的报备工作。

  三、各试点海关要加强对参与保税核查的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解决其实际工作中的需求。总署将根据年内工作安排,适时组织有关的培训工作。

  四、各试点海关要加强与中介机构、保税企业的沟通和宣传,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应当制发公告,不得因开展试点工作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自聘模式,要在正面引导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进行;对于海关委托模式,要采取委托文书形式,明确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工作的责任和要求,防范海关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情事;

  五、对采用海关委托模式或企业自聘模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发现的问题处理,要讲究工作方法,一方面要在“保增长,扩内需"前提下,充分发挥海关税收保全作用,确保海关税款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对企业采用自聘模式查出的问题,可要求企业进行补办相关手续、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等整改措施。

  六、各试点海关的保税监管部门(含现场海关)要加强与海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当地政府、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的联系沟通。注意固化相关单证材料、处理好有关涉税工作。必要时,可与行业协会签订MOU协议,由行业协会出面指导中介机构做好参与海关保税核查的行业自律工作。

  该操作规程试行过程中,各试点海关要结合关区实际,注意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报总署加贸司进一步充实、完善,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建立“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保税业务综合管理格局,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工作,是指中介机构凭借其在企业资信调查、会计帐目审计、内控制度评估等方面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海关委托或企业聘请开展专项审计,直接或间接向海关提供保税业务相关信息和辅助性参考的工作。

  第三条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工作,包括企业自聘模式和海关委托模式。

  企业自聘模式,是指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其保税货物的内控管理进行评估,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由企业以自查报告形式报主管海关。

  海关委托模式,是指海关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对企业的保税核查,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海关要求的审计报告,提交委托海关。

  第四条各直属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业务需求,由海关总署加贸司负责进行审核。

  第二章 资格准入、退出

  第五条参与保税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海关认可: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在海关所在地行业从业规模或综合评估排名居前;

  (四)近两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或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查处通报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中介机构申请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中介机构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直属海关对中介机构提出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资格申请进行审定。直属海关应当成立由主管关长领导的、保税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资格审定小组,定期对本年度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八条直属海关可以对已取得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直属海关对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中介机构,应当取消其参与保税核查的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与被核查企业串通,隐瞒走私或违规情事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

  (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虚假,或出现对海关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错误,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海关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给海关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与海关签订的协议,给海关或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六)自身情况变更,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七)不符合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直属海关应当于次年一月份将审定的具有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向海关总署加贸司报备(详见附件1《参与海关保税核查中介机构名单报备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企业自聘模式

  第十一条企业报核时,主管海关可以接受企业自行聘请的、具有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海关核销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主管海关对企业进行中期核查或专项核查前,可同意被核查企业在一个月内,聘请具有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自查并提交附有专项审计报告的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海关接受的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符合海关的工作内容(详见附件2《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和格式要求(详见附件4《审计报告样本》)。

  第十四条海关收到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

  第二节 海关委托模式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适用海关委托模式:

  (一)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方法,认为该类商品、行业或企业在保税监管中存在较大风险的;

  (二)企业没有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海关对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的;

  (四)海关认为需要进行海关委托模式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海关委托模式的,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主管海关与中介机构确定工作方案;

  (二)主管海关与中介机构签订《海关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协议书样本》(详见附件3);

  (三)委托工作初始,海关应当派员与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到被核查企业进行工作,告知企业做好有关准备、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委托工作进行中,海关应当及时了解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协调中介机构和被核查企业的关系,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五)完成专项审计后,海关应当要求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和格式(详见附件4)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备存工作底稿。

  (六)海关应当自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海关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一个月内完成专项审计工作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或另行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八条海关对委托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活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义务;发现中介机构违反委托协议的,海关可以提前终止委托并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四章 评估程序与结论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自聘模式下的专项审计报告视同企业自查报告,经海关评估认可后,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企业免予当期核查。

  第二十条对企业自聘模式下查出的问题,可以视为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以企业整改为主进行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自聘模式的专项审计报告有疑问的,海关可实施核查,或转为海关委托模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海关委托模式下的专项审计报告,经海关评估认可的,可作为海关监管(备案、核销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海关应当对中介机构参与海关核查的专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确需存入企业或手册档案的应做好必要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海关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执业准则、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海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求,安排海关委托模式项下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专项费用,该项费用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海关委托模式付费,按照行业标准和工作量由海关和中介机构商定。

  第二十八条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将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工作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按年度报总署加贸司;加贸司对项目推进情况及效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下列用语含义:

  中介机构,指为海关或企业提供与保税业务相关的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经批准依法从事会计、审计业务的社会组织或团体。

  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海关委托或企业聘请,向海关提供的符合海关保税核查要求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

  1.参与海关保税核查中介机构名单报备表

  2.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3.海关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协议书样本

  4.审计报告样本

  税 屋附件1

参与海关保税核查中介机构名单报备表

报备海关

 

报备日期

 

主管处领导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介机构名称

注册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从业
人数

注册会计
师人数

 

 

 

 

 

 

 

 

 

 

 

 

 

 

 

 

 

 

 

 

 

 

 

 

 

 

 

 

 

 

 

 

 

 

 

 

 

 

 

 

 

 

 

 

 

 

 

 

 

 

 

 

 

 

 

 

 

 

 

 

 

 

 

 

 

 

 

 

 

 

 

 

 

 

 

 

 

 

 

 

  税 屋附件2

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下列内容可根据被审计企业的性质和经营特点有所选择:

  一、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一致;

  (二)检查企业验资报告及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并与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核对是否一致,及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

  (三)检查、复核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计算出上年度实际的内外销比例,并与主管部门批复的内外销比例比对,揭示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内外销比例的规定;

  (四)根据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审核企业经营范围,结合对帐本、凭证的检查,验证是否有超经营范围的行为;

  (五)根据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结合帐本检查(付款情况),确定企业的厂房是外购、自建还是租赁;

  (六)抽查工资单及劳动登记手册,确定企业的员工人数,比对企业的生产特点及销售、产能情况是否匹配,作为检查企业委托外发加工的线索之一。

  二、被审计企业对保税货物的管理及流程情况

  (一)通过实地察看及检查有关凭证的设计及签名,核实企业对保税货物是否有专人管理;

  (二)通过实地察看并结合盘点情况,确定企业是否有专门存放保税料件及产品的仓库或区域;

  (三)通过检查生产和仓库的收发台帐和凭证,了解保税货物的收、发、存是否有独立的帐册记录;

  (四)通过上述(三)的检查及实地查看,并做少量的穿行测试(既抽查某批料件从进料——投料——生产——完工入库——销售出库的全部记录),了解企业对货物的入库管理(重点关注企业对保税货物的入库管理);

  (五)通过上述(三)的检查及实地查看,结合穿行测试,了解企业对货物的出库管理(重点关注企业对保税货物的出库管理);

  三、被审计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情况

  (一)根据海关系统的数据审计时段的保税进口货值,抽查部分帐册、凭证,比对进口报关单,确定企业财务数据的正确性;

  (二)通过检查上年审计报告,并抽查部分帐册、凭证,比对进口报关单,确定审计时段非保税货物的进口货值;

  (三)通过检查上年审计报告,并抽查部分帐册、凭证,确定审计时段的国产采购货值;

  (四)抽查部分帐册、凭证及税款缴款书,计算、复核保税料件用于内销的货值,按适宜税率计算应缴纳、补交的税额,并与实际补税核对,确定审计时段的内销征税货值及税款额;

  (五)抽查部分帐册、凭证、有关销售合同,并汇总外销发票金额,结合上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际保税与非保税货物销售收入比;

  (六)通过实地察看产品生产及库存,检查收发记录,确定企业保税产品与非保税产品是否使用相同原材料,料件是否串换使用。

  四、保税货物的盘库情况

  在盘点前,首先应将海关系统数据作为应存数汇总,调整与仓库、财务库存账的时间性差异,与仓库台帐的余额对比,其差异为帐面差异。然后按出口成品的数量、净耗及损耗率[公式:应耗数=出口成品数量×净耗/(1-损耗率)]汇总出应耗数,与进口数、在线原料数、半成品折原料数比较,得出应存数,以此作为与实际盘存数对比的基础。盘点样本数量的确定,应结合企业内部控制的调查情况,特别是保税货物的内控调查情况进行。按照审计盘点的安排,以仓库台帐的余额为盘点的依据,在盘点前,确定盘点人员的工作分工,制作盘点表格,确定盘点线路,一般应:

  (一)如企业的库存保税料件的品种、批次、数量较少,一般采用全部核查的方法;如企业库存的保税料件的品种、批次、数量较多,则挑选金额大及生产的主要料件核查,对其他料件以抽核为主;如企业仓库有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则应分别盘点。

  (二)对在制产品耗用保税材料的盘点,一般根据投料的不同情况,依据生产台帐,抽盘部分车间、生产环节的在制品数量是否与台帐相符。

  (三)实地察看企业生产投料的情况,分析、复核企业按单耗、损耗折合的原材料数量是否合理。

  根据上述盘点情况汇总,与海关台帐数比对,得出两者差异数,加帐面差异数,得到总的差异数量,根据品种、单价计算出差异金额。分析差异、寻找原因,是否存在单损耗报备不准,或与实际单损耗差异较大;是否存在将保税料件擅自内销情况等。

  根据上述核查得出的差异数量,结合边角料数量和实地察看及企业内部控制情况,通过核查生产成本帐、技术资料、工艺流程图等,计算、复核企业申报的单耗、损耗是否合理,调整申报是否及时。

  五、保税货物的余料、边角料和副产品情况

  要检查帐存,并作部分抽盘,确定余料、边角料的数量,并检查是否是按余料、残次品和边角料、副产品分类,是否如实向海关申报,边角料、副产品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如果企业属于保税非保税多种经营的,应对企业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同时盘点,防止出现保税货物盘盈、盘亏与其他货物对冲抵平。

  六、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情况

  如果存在外发加工,重点对外发加工的内部控制作了解并测试有效性(方法同前),抽查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的收发料记录和发料、产品入库单,检查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是否经海关备案,计算、复核外发加工原料的数量、金额及所占比例。

  七、不作价设备情况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通过检查帐存,明确企业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使用,有否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情形。

  八、其他应注意问题

  通过向海关了解和对企业查询,确定有无被海关稽查的情况;通过检查,确定是否有被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保税货物查补税的情况;通过检查,确定是否有深加工结转的情况,如存在,则应作相应的验核。

  九、对被审计企业的管理作整体评价

  分析企业对保税货物内部控制设计的缺陷和执行中的漏洞,得出企业对保税货物管理中的风险所在,及时向企业提出,并提供改进建议。如有必要,可另外出具有关加工贸易的管理建议书。

  税 屋附件3

海关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协议书样本

  委托方:_______海关(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对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审计,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一)审计目标: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测试,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保税货物的经营管理情况,保障国家税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二)审计项目:

  乙方对企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内下列第_______项内容进行审计。

  1、企业生产和物流的内部控制能力;

  2、企业对保税货物的管理、使用能力;

  3、企业的加工贸易财务管理状况;

  4、不作价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5、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审计工作时间:经双方协商,以签订本委托协议书之日起_____天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

  (四)审计结果的要求:乙方明确《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经甲方同意,选择共中相应内容开展工作,一个月内完成专项审计工作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海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必要培训;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三)为乙方提供审计必需的海关数据资料;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工作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性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进行审计,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甲方要求的核查要点和提供的有关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结果保密;

  (四)审计时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执业注册从业人员;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索要和收受财物;

  (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企业组织的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乙方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性的,主动向甲方反映并提出回避。

  (八)乙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执业准则、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乙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审计费用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支付乙方审计费用为_____元人民币,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预付费用总额的20%,其余部分在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后结算付清。乙方在收到全部审计费用后向甲方出具有关费用的正式发票。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介机构与海关各执一份。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增加有关内容。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有关内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收审计费用。

  六、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盖章) (盖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 屋附件4

审计报告样本

  引子部分

  一、被审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实到资金、经营期限、企业地址、厂房性质、经营范围、员工人数、年销售额、出口比例、从事的贸易方式等。

  二、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和保税货物管理情况

  保税货物进口货值、国内采购货值、一般贸易进口货值、内销补税额、实际内外销比例等;保税货物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仓库管理、收发存及盘点制度、信息化程度及使用软件、保税料件余料及边角料的管理及处理情况等。

  三、单耗及损耗

  产品分类、对应料件单损耗、向海关申报的单耗及实际单耗等。

  四、外发加工

  有无外发加工、外发加工是否经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管理、外发点、外发加工的制度及做法等。

  主体部分

  五、保税货物的审核情况

  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核查方法手段、审计结果。加工贸易手册情况、核销情况、不作价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保税货物盘点汇总情况(列明附件)及抽查比例和真实性、理论剩余量审核情况(进口报关数量、出口登记数量、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理论剩余量)、保税货物盘点汇总与理论库存差异的审核情况、盘盈盘亏的数量和金额等;如企业涉及非保税货物,且无法说明使用情况,则有必要进行同时盘点;对于盘点有困难的,可以要求选择停产盘点、抽比例盘点、企业自盘清单抽盘等方式。

  对于盘点的结果随附清单,应附被审计企业保税料件盘点汇总表(可根据需要设计,内容包括品名、计量单位、原材料库存数、现场半成品折原料数、现场原料、成品库存折原料数、外发加工量、征补税、串料、调整数、库存合计等)。

  对于保税加工企业的核销情况随附统计表,应附被审计企业核销统计表及差异表(盘盈盘亏可分开,内容包括品名、计量单位、单价、进口数量、出口成品折原料数量、理论剩余数量、产生的废料量、已入库未报关量、出口成品中使用国内采购或一般贸易量、已报关未入库量、实际盘点数量、盘亏数量与金额、盘盈数量与金额等)。

  对于保税物流企业的盘点情况附表,应附被审计企业保税货物(含非保税货物)实物库存表及与理论的差异表。

  结论部分

  六、分析差异产生原因

  七、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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