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58号 2002-6-1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未上市销售企业重组工作的部署,以及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三个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运行管理体制要求,年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了相应重组改制,即将我区旗县石油公司全部纳入股份公司,在盟市逐步组建成品油配送中心,旗县只设立石油经营部,取消旗县石油公司(经营部)独立核算资格,由盟市公司(配送中心)统一核算。为了便于核算,同时兼顾经营部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入股分公司的经营部(加油站)采取以下征管办法: 一、各旗县石油公司(经营部)在当地国税部门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经营部(加油站)按当期应税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旗县公司(经营部)所在的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增值税税额=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二、盟市公司(配送中心)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旗县公司(经营部)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盟市公司(配送中心)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旗县公司预征增值税额三、如需调整预征率的盟市局,可由盟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批。 本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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