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年末购买了位于某市的100亩耕地并建造了厂房,开始从事禽类产品养殖和深加工。请问我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听说从2008年起,耕地占用税将实行新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占用耕地用于养殖经营,应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对上述条例作了修改,在条例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用于禽类养殖的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而用于深加工的土地则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这两类企业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此,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你公司已被新条例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你公司占用耕地建设鸡舍、鸭舍等禽舍,属于建房行为,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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