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指标预警分析识破虚假申报骗局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罗咏琳 刘加发 张国亮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基本情况   江西省鹰潭市某设计院成立于2004年2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基本情况
  江西省鹰潭市某设计院成立于2004年2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08年6月,鹰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在对该企业所得税进行例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一直没有申报,但据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显示,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仍有利润。后通过对该企业财务“六率”(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等)指标预警初步分析,认为该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等疑点。为此,鹰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该企业2008年1月~6月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案头分析
  经对该企业基本财务数据和“六率”指标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
  1.该企业2008年1月~5月实现营业收入282.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5万元,而利润只比上年同期略微增长了3.3万元,特别是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率为3.7%,明显偏低于该行业利润率10%~20%的预警值。是否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造成利润不实等问题?

  2.2008年第一季度该企业成本率为64.3%,明显偏高于该行业成本率40%~50%的预警值。是否存在多转成本或少计收入,有意调节企业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2008年3月费用率达到35.9%,明显偏高于该行业费用率20%~30%的预警值,且2008年3月的预提费用,由之前每月的10万元猛增至30万元,是否存在多列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4.对比2007年度各月资产负债表可以发现,该公司2007年3月利润为-3.2万元,而在基本相同的收益下,2008年3月利润却下调到-12.5万元。企业可能存在通过虚提费用来调节利润,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该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因2008年上半年业务量猛增,企业忙不来时,便委托别的设计公司或聘请相关技术人员设计,故成本费用增大,利润也就低了。而在2008年3月间,因某项委托别的公司设计的工程,对方发票未开具,收入却已结转,导致成本率明显偏高。同时因第一季度职工奖金未发,出现2008年3月费用率明显偏高。关于疑点4,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不存在以虚提费用来调节利润的问题,原因是从每年年终企业财务报表可以看出,预提费用均无余额。

  实地核查
  为了进一步核实约谈中的各项问题,2008年6月,鹰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对该企业展开了实地调查,通过查账和外围实地核查,查实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通过对2008年1月~6月预收账款每笔与设计合同及材料人工费结转核对,查实了该企业预收账款中有209500元已全部结算(该项设计业务成本费用已经在2007年12月结转),预收款收入应转为收入,2008年6月应调增营业收入209500元。

  2.2008年3月成本中预提费用20万元,核实这项委托设计,确实是委托方未开发票,预提费用20万元,与委托协议一致,该疑点被排除。2008年1月~3月未发放奖金,管理费用中预提费用10万元疑点可以被排除。至于是否会多提,待年终巡查巡管工作进一步核实。

  3.2008年6月账面营业收入68.2万元,营业成本45.3万元,成本率66.4%,费用率44.1%.成本率、费用率都偏高。经核实,该企业分别为主业供电公司和三产和合公司发放端午节物资(人均约200元),在营业成本中列支5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3万元,应剔除调增利润。

  评估处理
  最终,鹰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确认了该企业存在以下少申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1.该企业2008年1月~6月预收账款应转收入未转挂账,少缴营业税,应补缴营业税10475元。

  2.该企业应补缴2008年1月~6月城建税752.15元。

  3.该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22.35元。

  4.该企业2008年1月~6月少缴印花税,应补缴电力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104.75元。

  5.该企业为主业供电公司和三产和合公司发放端午节物资,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鉴于供电公司、和合公司两个单位个人所得税基本达到个税2000元的扣除标准,故在计算中,应补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150元。

  6.确定该企业重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125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12115.15元,调整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8827.0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206.76元。

  综上所述,2008年7月3日,鹰潭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该企业下达了《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对方涉税事项存在的问题,并就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提出了规范指导意见,责令纳税人自行纠正错误和调整相关的账务。7月15日,该企业已自查补报入库地方各税128688.6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基金(费)1472元。
  (本案例由江西省鹰潭市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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