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98]1135号 1998-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依据京财税[2003]240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3年12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屠宰税的征收工作,请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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