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5〕88号 2005-04-0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精神,现就我省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和旧版普通发票交替使用期间,凡向省外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全部缴销。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4]24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发售工作。 四、各市、地国税局要在4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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