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3号 2007-01-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题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印发给你们。目录中所列举的“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适用时,应当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请按要求将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其他有关事项按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rar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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