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7]23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3
摘要:根据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的二次联席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加计扣除的办法。具体方式为安置残疾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安置残疾人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安置残疾人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按照残疾人税收优惠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申报

  安置残疾人单位按月申报纳税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当月退税数额。

  安置残疾人单位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其工资加计扣除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体现。

  四、变更申报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安置残疾人单位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在职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在职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

  为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建立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和总帐(见附表2、3、4),妥善保存有关减免税资料,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管理总帐(附表4)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六、法律责任

  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七、本通知自7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269号)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政策执行情况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1.深圳市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深圳市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单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帐(一)

  3.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登记表(台帐二)

  4.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管理总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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