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237号 2007-08-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的二次联席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安置残疾人单位、残疾人个人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属我局企业所得税管辖范围的安置残疾人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安置残疾人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优惠政策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以下纸质审核资料: 1.申请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填写《深圳市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表一(增值税));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填写《深圳市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附表一(所得税)); 2.福利企业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认定证书;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认定证书;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除外;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书; 4.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清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6.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税收通用缴款书;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提供企业申明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原因;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第2-7项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与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减免税备案表; 2.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提供劳务证明。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优惠条件、安置残疾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认定名单(有关认定名单由市局转发给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审核时的依据)审核认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单位书面核定企业增值税退税额,按照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单位书面核定其税收优惠资格。 二、增值税退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办法 (一)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按月即征即退税的方式。每月可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3.5÷12 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经认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安置残疾人单位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安置残疾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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