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8]199号 2008-09-0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简并方案的请示》(厦地税发〔2008〕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目前,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正在进行中。考虑到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的特殊性,同意你局在原有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基础上先试行发票简并工作。 此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