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286号 2008-10-06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二、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各重点环节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 1、加强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省局于今年初对全省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订购、仓储、调拨、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承印厂家限期整改。相关市局要按照整改意见,监督承印厂家建章立制,完善措施,认真整改,促使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加强发票印制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发票印制数据和防伪专用品的安全。省局将适时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存在问题的承印厂家组织复查,对经复查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印制资格;对故意泄露发票印制数据、发票编码规则的承印厂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理准确编制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目前,全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各类统一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多达260多种,繁多的发票种类,不仅给广大消费者准确识别发票真伪带来困难,而且增加了各级国税机关印制、保管成本,给管理增加了难度。各市要认真总结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经验,区分不同发票票种编制发票印制计划。对行业统一发票,应根据所辖纳税人行业分布、规模大小、经营周期,对本单位各种普通发票需用情况进行科学统计和合理预测,准确编制印制计划;对企业冠名发票,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由市局编制不超过1年使用量的印制计划,以免因超量编制计划造成不必要损失。 3、严格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大,开具要求特殊,国税机关提供的统一版式发票确实不能满足需要、且能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的,可书面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对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市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批准。 (二)不断规范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1、优化普通发票领购服务。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行政许可取消后,一方面降低了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门槛”,另一方面给基层国税机关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后,主管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开展实地核实,按照“限版、限量、严控”的原则,减少大版位发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核定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种类、版位、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核发《发票领购簿》,通知纳税人按规定程序领购发票,为落实全面开票制度奠定基础。 2、认真落实发票验旧制度。领购发票原则上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因此各级特别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立足实际,加强对普通发票的验旧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定期查询纳税人领购记录,最大程度地防止纳税人在领购发票三个月后逾期办理发票验旧。发票验旧人员在验旧发票时,应在抽查发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号码顺序填开发票的基础上,按发票开具月份汇总计算销售额,准确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⒉0“发票交旧验旧”模块,以有效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三)有效提高普通发票开具质量 1、坚持完善全面开票制度。近年来,全省各级严格按照省局统一要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了全面开票制度,对强化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逐渐深入,对普通发票全面开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要围绕普通发票全面开票制度的落实,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管理,严格目标考核,继续推动全面开票制度再上新水平。 2、继续做好有奖发票管理工作。自2003年底全省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及举报有奖活动以来,普通发票的社会认知程度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购物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明显增强,纳税人不开拒开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各地国税机关发票奖励资金来源难以固定,制约了发票即开即奖、举报有奖和摇奖等活动地深入进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面开票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市一方面要继续按照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达成的共识,积极主动争取地方的支持,为开展普通发票有奖活动提供财力保障;另一方面要通过扩大中奖面,提高中奖率,方便兑奖,不断提高消费者购物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总局研发的全国统一的有奖发票综合管理软件,目前正在测试阶段,待总局的有奖发票综合管理软件测试成功后,我们将及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 3、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管户和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对所管辖纳税人认真宣传发票开具、保管有关规定,提高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意识。同时,还要根据税源管理的要求,定期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的抽检,一是将纳税人销售额、普通发票开具金额、用票量进行比对分析,查看纳税人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违章行为;二是督促纳税人准期如实申报普通发票开具金额,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三是将已核准领购的普通发票种类、版别、数量与纳税人的实际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进行比对,对经比对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整普通发票领购种类、版别、数量。 (四)加大普通发票审核检查力度 1、认真落实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的预警指标。各级要高度重视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普通发票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逐户认真落实疑点问题。基层国税机关对经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告知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规定,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待当期普通发票预警信息处理完毕后,还应认真归集、梳理,分析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源,以便在今后日常管理中采取针对性措施,堵塞漏洞。 2、有效开展普通发票检查。各级要深化普通发票信息的分析应用,结合一段时期内税源管理难点和热点问题,分行业对普通发票发售、验旧信息进行分析,确定疑点纳税人,开展重点检查,提高发票检查的针对性。要加大对涉票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日常监控、发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发票犯罪嫌疑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法,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破案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逐步形成“管理为主,打防结合”的普通发票管理新局面。 (五)适时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目前,总局开发的基于省级集中模式的税控后台、与综合征管软件V2.0的接口软件正在升级完善,有关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难点、焦点问题正在认真研究解决。省局正在按照总局要求,与地税部门协调动作,积极配合省政府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待推广应用条件与时机成熟时,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各市对于目前商业零售行业使用的非税控收款机,要加强管理,督促纳税人定期上报数据,并充分利用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三、加大普通发票的社会综合治理力度普通发票的使用面广量大,并且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规范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需要国税机关自身的努力,而且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需要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更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为营造良好的发票管理秩序,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做好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同时,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要将总局、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精神和内容,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阐述目前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和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切实提高当地党委政府对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二要加强与工商、财政、地税、审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通过建立发票信息反馈机制,畅通、共享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丰富国税机关发票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形成发票管理的网络监管机制,为国税机关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三要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构建纳税人自觉开具发票和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社会环境。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等多种媒体以及国税网站,积极宣传发票的重要性,宣传鉴别真假发票的相关知识和发票的法律作用,强化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作用。四要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好国税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解答纳税人和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受理、反馈制度,明确责任,急纳税人所急,解纳税人所惑,对消费者反映的各种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