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4号 2009-01-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季度预缴时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时计算加计扣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款流失。 二、结合汇缴,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工作。《通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规定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汇算清缴的部署工作,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和税收管理规定宣传贯彻落实到纳税人,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对200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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