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7号 2009-01-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做好城市房地产税的清理摸底和税款征收的衔接工作。 二、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房产税,请各单位在加大政策宣传的同时要努力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请各市地税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的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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