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73号 2009-03-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10]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情况进行清理,填写《2008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省局。 三、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2008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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