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10]3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6
摘要:企业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六类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10]33号         2010-3-16


  一、审批范围

  纳税人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产损失,除按规定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在有关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据实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由市局负责审批。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报市局审批。

  (二)除上述由市局审批的情形外,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管理

  企业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六类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