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行业须关注的9项涉税风险点

来源:茂名市税务局 作者:茂名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24-06-06
摘要: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其他商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混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纳税人应分开独立核算商品混凝土和其他产品进销项,不能单独分开核算的要按销售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加强对价外费用的管理,应在混凝土销售合同上列明泵送服务费和空载运费等计算依据,并且价外费用与主商品混凝土开具在同一张发票。

  为推广“企易通”大企业服务品牌,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群策群力的优势,做精做强纳税服务工作。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采取管理、风险、服务一体化的模式,开展风险导向下的精细辅导,提供风险管理事后专属服务。针对风险管理中隐患多、涉税风险大的重点行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分别梳理其重要事项、典型事项的涉税风险点,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多渠道向企业精准推送,提醒企业及时规避涉税风险。现梳理推出了混凝土行业企业须关注的9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错误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

  【风险描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其他商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混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应分开独立核算商品混凝土和其他产品进销项,不能单独分开核算的要按销售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加强对价外费用的管理,应在混凝土销售合同上列明泵送服务费和空载运费等计算依据,并且价外费用与主商品混凝土开具在同一张发票。

  二、生产商品混凝土能耗异常

  【风险描述】生产商品混凝土能耗指电耗,一般工艺包括上料、搅拌、装车等,常规生产一立方混凝土大约耗电1.5度。但企业生产过程伴有其他耗电量较大的项目,如基建、碎石、制砂、洗砂等,或有其他兼营项目的用电。所以单位耗电量可能较高。

  【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风险管理文件。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该能单独计量或说明除生产混凝土外的耗电情况,排除非一般生产用电外的电耗如果还是偏高较大,则可能存在漏报销售额的风险。最能监控混凝土行业是否存在销售不入账的指标就是电费,应当具体分清销售用电和生活用电,对碰每月的用电量,对用电量剧增的月份基层管理分局应及时跟进是否存在基建或其他项目用电。

  三、水泥耗用量异常

  【风险描述】企业生产某标号商品混凝土水泥用量是相对固定的,偏高较大就可能存在产量核算不准确风险。

  【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风险管理文件。

  【风险防控建议】做好水泥购进、入库、领用和产品出厂管理,有必要保留中控台相关材料和产成品流量数据备查。

  四、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描述】商品混凝土出库(出厂)后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往往过了几个月后才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与生产销售环节及时沟通,每天采集销售数据,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特别是将用电量和水泥用量的变化与销售收入对碰,看是否存在收入滞后确认,在税务环节确保不迟报不漏报。

  五、取得的进项发票所列货物与公司经营无关或大大超出公司经营用量且无正当理由

  【风险描述】购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货物(如凝析油、混合芳烃等)或大大超出用量可能涉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风险防控建议】诚信经营,加强进项发票的审核。

  六、不开票收入占比异常

  【风险描述】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无需开具发票的客户,可能存在故意或非故意漏报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防控建议】一是主观上不能存在隐瞒意识,二是实事求是确认每一笔销售收入,三是保留相关合同、单证备查。

  七、取得风险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风险描述】根据税务机关对风险纳税人和异常凭证的管理规定,取得风险纳税人开具的相关发票暂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上游客户的考察,选择优质客户,优化供应链;财务部门需加强内部监控,确保货物、发票、资金的一致性,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不合规的发票。

  八、成本取票率偏低

  【风险描述】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风险防控建议】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发票,财务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并及时入帐。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九、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占比偏高

  【风险描述】应收帐款长期大额挂帐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触及虚开发票、帐外经营、股东分红,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等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风险防控建议】规范经营,定期对帐,留存经营资料备查,符合条件的可作坏帐处理。对大额挂账的其他应收应付款要注意是否存在股东分红,挂账一年以上的应视同借款,征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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