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2019-06-30 为了统一、规范我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201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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