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30
摘要: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2019-06-30

  为了统一、规范我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2019年6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