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1]1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08
摘要: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合并举办而收取的混合培训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混合培训费),须在8月15日前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1]121号       2011-08-0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合并举办而收取的混合培训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混合培训费),须在8月15日前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二、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利用服务便利,强制销售、搭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商品(以下简称其他软硬件)。对2011年1月1日以来已经销售的其他软硬件,由省级服务单位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回访,向企业说明这些软硬件不是安装和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必配的。对纳税人要求退货的,服务单位须在8月15日前无条件办理退货、退款;对愿意继续使用的,要与其签订自愿使用协议。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服务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做到层层抓落实,层层有监督。对于上述服务单位须清理清退的事项,要组织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于8月20日前将清理清退情况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FTP/_省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上传区/清理清退情况上报)。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并将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项目和依据明确告知每一户新申请纳入系统管理的企业。在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严禁服务单位人员发放服务单位宣传资料和收取服务维护费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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