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2011-12-30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改善基础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并对本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努力实现首都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的申报与执行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于每年9月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整体规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发布下一年度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指南。 第六条 区(县)教委根据市级投入方向指南,结合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编制申请市级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报区(县)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财力,审核、确定区(县)教委申请项目。区(县)财政局、教委共同商定项目的排序后,申报项目纳入基础教育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有关项目申报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教委应在加强项目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申报管理。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实事工程、折子工程以及其他当年急需解决的重点工作。 (二)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区(县)年度教育发展中重点、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四)完成区(县)评审流程并审定的教育项目。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由市教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年度投入方向,按照项目管理原则,对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下达预算申请。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经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照原经费批复程序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根据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项目和下年度项目。当年年终未能下达的备选项目以及延续性项目,经区(县)财政局、教委确认,作为下年度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单位、其他项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修缮教师住宅、偿还债务等。 第十四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区(县)两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快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资产的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市和区(县)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区(县)财政局要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逐步把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项目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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