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如果开发商将房屋进行了精装修销售,装修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如果附带橱柜等一体式家具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如果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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