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情况 甘肃省酒泉市某乳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8万元,是一家年产销量近五千万元的乳业制品有限公司,属当地较有影响力的招商引资项目。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评估疑点确认 根据“一户式”管理系统及甲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甲公司增值税缴纳方面存在以下疑点: 疑点一:三年平均税负1.29%低于肃州区国税局制定的行业最低税负1.9%,与本市同一行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另一企业相比税负也偏低,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有少报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等嫌疑。 疑点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相差较大,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有少报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等嫌疑。 疑点三: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与应纳增值税金增长率不同步增长。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有少报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等嫌疑。 疑点四:根据财务报表反映,甲企业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48141404.73,销售成本39997291.47元,实现毛利8144113.26元,2006年度计入制造费用人工工资1417545.99元,增值额为两项合计9561659.25元,在询问其没有进入期间费用所抵扣进项税的前提下,如果按最低税率13%计算,应实现增值税1243015.70元,而2006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686808.02元,差额为556207.68元,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有少报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等嫌疑。 疑点五:甲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存货数量较大,达500多万元。而作为甲企业原材料主要以鲜奶为主,产成品主要以袋装液态奶为主,其行业性质所限,鲜奶即收即用,基本为零库存,成品液态奶保质期仅为30天,而其平均月销售额为400万元,因此初步判断,有发出商品未做销售,未结转成本导致库存账实不符的嫌疑。 约谈和实地调查 带着以上问题,评估人员对甲公司主要领导及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但初次约谈并不成功,公司领导称自己对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不懂,说不出税负低的原因,财务人员说自己一直是按企业财务准则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账务处理,从未考虑过一些评估指标之间的钩稽关系,所有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出库入库严格按出库入库单处理,库管人员按单据收入和发出,并未登记库管账,声称企业在管理上是很正规和很严格的,不会有偷漏税行为,约谈陷入僵局。 查、评结合,双管齐下 在约谈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管理权限,通知企业,将要对其2007年财务账目进行税务检查,用以推断2006年税负偏低的原因。通过很短时间的抽查发现甲企业有以下涉税违法行为:1.税率使用错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奶粉、液体奶,液体奶分为纯牛奶、麦香奶、花生奶、优优乳、酸奶,而只有奶粉和酸奶按17%计提销项税,其他液体奶均按13%计提销项税。根据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针对乳制品液态奶适用税率的答复,甲企业所生产的液态奶除纯牛奶外一律适用于17%的税率。2.未按规定开具折扣折让、搭赠销售的发票,而是独立于销售之外单独赠与他人未做销售收入。3.在与库管员约谈核对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开具的红字出库单,直接冲减库存,账务处理中未按损失作进项税转出。4.甲公司在2007年3月26日作过库存盘点,通过对其件数折算,与其3月底(甲企业结账日期为每月的25日)的账面库存相差很大,同时提供了统计部门的统计账目,与实际盘点数相符。 用已取得的证据,再次约谈 在取得以上证据的前提下,酒泉市肃州区国税局有关领导出面再次进行约谈,企业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终于承认有推迟确认销售,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问题等问题,并出具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同意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评估结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以上所取得的证据和约谈纪录、《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肃州区国税局纳税评估人员直接作出《纳税评估结论》,责令甲企业: 1.发出商品因未及时收到货款未确认收入的3999064.77元,应补缴增值税:521428.31元。 2.成品破损的非正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3593.95元; 3.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20560.62元; 4.因税率适用错误,应补缴增值税38701.33元。 以上四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84284.21元。通过评估,甲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2.64%,比原来税负提高了104.65%,高于行业谁负预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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