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发放误餐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中税中兴 作者:江飞燕 人气: 时间:2022-05-17
摘要: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要求的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误餐补助?

  给外出办事、无法返回单位就餐的员工发放补贴,是一种很常见的补贴方式,现实中的形式和处理方式也比较多,那么它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减少纳税风险呢?

  财务处理

  在经济业务发生期间,将应付的误餐补助根据员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相应的资产、成本和损益,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否则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作为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关于内部凭证的规定,发生的误餐补助可以通过写明人员、时间、事由、误餐补助标准、误餐顿数的自制内部凭证来入账。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要求的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参考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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