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4]84号 2014-04-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这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必将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更有助于释放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以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三个强省”建设。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力争做到零差错、零误区、零缺口,圆满完成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绩效考核任务。 二、加大宣传。要按照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6项内容和省局便民服务“26项措施”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 三、加强辅导。以税收宣传月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为平台,做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解释和业务辅导工作,力争让纳税人尽快吃透政策精神,享受此项优惠。 四、认真落实。该项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各地要指导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申报工作,及时兑现政策,让该项政策执行效应立竿见影。 附件: 1.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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