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2007.12.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2009.4.24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011.11.29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2014.4.8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4.4.18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二、增值税、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2013.8.21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备案流程 2.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12.10 3.#办税指南#(201400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简化】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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