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分公司平价销售给生产分公司是否属于售价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被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补征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总公司下设供应分公司、生产分公司、销售分公司三个分公司,总分公司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城市,公司管理为由供应分公司负责整个企业的物质采购,销售分公司负责整个企业的对外销售。 供应分公司按照市场价格从外面购进原材料(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平价销售给生产分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分公司将原材料进行生产后形成产成品销售给销售分公司,由销售分公司加价对外销售。 总公司对供应分公司的考核,为采购质量和采购时间及采购速度等考核指标。请问,供应分公司平价销售给生产分公司是否有增值税税收风险?一定要加价后进行销售吗? 案例分析 原料采购公司、生产公司、产品销售公司,同省不同市,增值税分属于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为了争抢税源,很有可能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移送价格缴纳增值税,才没有税务风险。 移送原材料应当按照成本加成法计算,其中加成按照发生的期间费用计算,换算后营业利润约定于零。 移送产成品应当按照完全成本加成法计算,完全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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