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录用了取得中国永住权的外国人,其纳税义务等如何判断?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 第六条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规定,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能为居民纳税人,也可能为非居民纳税人。仍要依据该外国人是否在中国有住所,居住时间等判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由于该外国人属于外籍人员,不论其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即扣除费用额为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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