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软件企业认定的风险和问题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时间:2014-12-16
摘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的发布,预示着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进入新的征程。新的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较之前的认定标准及流程更加严格。此文旨在将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及相关知识点作一梳理,以便企业更全面了解新标准下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

三、 新标准下软件企业认定的基本要件

企业成立条件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法人企业;
学历结构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核心技术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研发费用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统计口径需要按照加计扣除标准。
销售收入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业务范围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其他资质要求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四、 软件企业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 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5、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8、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9、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五、 新旧政策的补充衔接问题
结合27号文、19号公告和43号公告,64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如符合条件,亦可依照旧有的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有关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总结如下:

成立时间

软件企业认定

其他条件

认定管理与年审依据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

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认定软件企业的

 

旧办法

认定与年审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按照旧办法已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

64号文出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未满

旧办法年审

继续享受至期满

64号文出台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所得税减免期已满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按照旧办法完成认定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以前)两免三减半

 

六、 年审制度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需要提交的资料跟新认定提交的资料基本相同。

 

 

明税建议:
1、 合理确定获利年度
27号中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3号公告明确了获利年度的起始条件即: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假设某软件企业最初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连续两年收入额大于零,两年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此时只能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规范相应的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以期在适当的时候及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2、 把握软件总收入的范围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如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3、 研发费用的管理与研发加计扣除项目备案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基本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执行。但是,国家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等其他相关特殊规定不执行此标准。

我们建议企业在现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遵从国税发[2008]116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模型,将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研发费用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这样,可以体现公司在研发费用管理的规范性。

另外,企业还可考虑做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备案,通过科委、税务机关等机构的备案,确认研发项目的创新性和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4、 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优惠政策获取
对于2011年之前成立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已经超过5年的,无论是否享受过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对于此类企业,可以考虑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资质,进而申请适用15%的优惠税率等,确保企业的税收优惠及时调整,避免因税负变化过大而导致的经营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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