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羊年春节将至,又到了企业单位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尤其对于一些年终奖发放金额较大的企业而言,由于没有进行任何的税务筹划,个人负担了一笔较大的税负,大大消弱了年终奖对员工的激励效果。对年终奖的税务筹划不是纵容违规,而是倡导企业在现有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充分利用目前的税收政策,合理合法降低税负率。华税律师通过本文为您解读年终奖发放筹划的空间和可行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年终奖金应缴税计算标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为年终奖金除以12所对应“工资薪金”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七档税率为3%、10%、20%、25%、30%、35%、45%,因此,对于大额年终奖而言,按照规定最高要适用高达45%的税率,税负成本巨大,企业的激励效果减半。华税律师认为,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通过积极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员工的税负,还可以充分实现年终奖的激励效果,企业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同员工沟通,并同员工一起实施筹划方案。 一、年终奖发放的6个盲区 6个盲区 多发1元税负增加额 可以发现,当单位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为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多交近9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华税律师建议,如果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处于上述盲区,单位可以并入工资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从员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过与单位沟通,放弃部分年终奖,以取得实发金额最大化。 二、如何设置“双薪”与“年终奖” 华税律师认为,这取决于员工第十三个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终奖的大小,具体取决于第十三月薪水在两种情况下最终适用税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当月薪水合并后适用的最终税率小于同年终奖合并适用的税率,则应分开分月发放,这样双薪承担的税负就较少,反之亦然,但是,这其中需要同时考虑到“盲区”的问题,综合权衡。 三、利用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然而,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目前,国务院正在针对三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返还政策进行清理:第一类与上位法相违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类是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三类是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具体选用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审查,并同地方政府通过书面等形式予以明确,防范政策变更以及财政返还不能兑现的风险。 四、变年终奖发放为股权支付的可行性 结语: 版权说明:本文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注明来源,可搜索“华税”关注华税微信。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的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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