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税屋提示——参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第3行“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金额。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7. 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0。 9. 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或第8行的孰小值。 10. 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 第7行=0。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 第12行=第2-9+10-11行。
(二)表间关系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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