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公司满足进项留抵退税条件,于是办理了留抵退税。 不成想,刚办了退税,就被税务查到去年未视同销售的行为。会计一下子紧张了,去年如果加上这个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他们就刚好不再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了,也就失去了退税的资格。 留抵退税款还没有揣热就要退回去吗? 第一个问题来了:补去年的视同销售金额,算不算在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之内? 按财税【2022】14号公告的规定: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可见,在判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上,只有三项:申报的金额、稽查查补的金额、评估调整的金额。属于以上三个金额的金额,就是判定标准;不属于以上三个金额的金额,就不是判定标准。 申报的金额,显然指申报表上的金额,视同销售的金额如果没有出现在申报表,当然不算在内。 稽查查实的金额,这是指税务检查法定处理结论确定的金额。税务稽查确定视同销售补税销售额时,会把销售额追溯确认到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日期,滞纳金就是这样算出来的。但并不是说,这个金额在确认中小微企业标准时,也要算作发生年度的销售额。 结合前述文件规定,重新表述一下就是,判定中小微企业标准的收入指:“上一会计年度申报的销售、查补的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 所以,在这件事上,哪一年查的,就算哪一年“查补的销售额”,而不论他查的是哪一年。这是对文件最合理的理解。 去年申报+稽查+评估的销售额满足中小微标准就是中小微。今年申报+稽查+评估的销售额,影响明年的退税。 这次被查的金额,不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判定。 从另一个角度强化理解一下: 此问题同时也可能存在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判定上。即: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查补了六个月前的销售额,这个销售额算补查本月的销售额,还是追溯到六个月以前算发生当月的销售额? 肯定也只能算查补本月的,一般纳税人判定的销售额,也是:申报的、查补的、评估调整的。 正因为现实中有争议,所以总局专门发文件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6号公告)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同类性质,应该做同样的理解。 所以,退税是正确的、后安全,不需要退回去。 高兴了? 且慢!这事有另一个关注点——对应的补税,有没有滞纳金和罚款! 这家企业具体的情况我没有多问,但能办退税,说明留抵进项较多,去年如果依法进行了视同销售申报,估计可能并不交税,只是减少进项税额、增加了销售额。 但是,享受了进项退税后,去年的进项就没有了,稽查再查到这个补税,能不能定少缴税?收不收滞纳金了?有没有可能罚款? 啊?退了税就可能导致被查少交税?甚至偷税? “这退税的优惠政策不是在害人吗?” 是的。 从最纯朴的思想出发也会知道,就算查到以前年度少确认销项,包括但不限于——未视同销售、未申报无票销售额、错用税率等——但如果不退税的话,本身也不会纳税,那么就不应导致少交税,更不应进行偷税的判定。 正确的理解是:去年是否少交税,必须要把已退的进项税金“回算”回去。如果依然要补税,才构成少缴税;如果无补税,说明只是多退了税而已。把多退的税还回去即可。 把多退的进项还回去,有滞纳金吗?没有,因为滞纳金只针对少交税,不针对退税。 有文件支持吗?没有,这是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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