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函[2015]285号 2015-10-2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加强和改进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就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先进慈善文化,推进慈善事业全民化、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努力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活动成为常态;社会捐赠平台方便多样,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捐赠鼓励政策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慈善组织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健全,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0%;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全省建立统一开放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应公开慈善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慈善氛围浓厚,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慈善宣传引导,推进慈善事业全民化。 1.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将宣传慈行善举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鼓励媒体依法依规制作、刊播慈善性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加强慈善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2.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动员公众踊跃参与慈善活动。各类慈善组织要面向困难群体大力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搭建平台。倡导企业界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同胞、华人华侨参与全省慈善事业。支持城乡社区建立互助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深入开展慈善领域的交流展示活动,将“广东扶贫济困日”等慈善活动打造成为宣传慈善文化、整合慈善资源、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慈善平台。 3.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激励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人物、慈善事迹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完善“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组织实施好认定工作。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将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中,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或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培育发展各类慈善主体,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化。 1.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捐赠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加大对慈善组织资金扶持的力度,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2.培育发展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全省性和区域性慈善联合型组织以及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性组织,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和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3.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点建设。以社会化为导向,推进慈善超市法人治理,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超市发展,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开展经常性捐赠,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民政部门与邮政企业落实“邮善促民生”合作协议。 4.探索培育其他慈善主体。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开展试点。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支持发展社会企业,倡导企业设立社会责任部门。 (三)完善慈善支持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常态化。 1.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对接机制。依托全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医疗、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2.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3.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优惠政策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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