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一般纳税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能否实行按季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其他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纳税人应按月申报。 十二、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时,能否通过佣金支付人的账户转账缴纳税款? 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先由国税部门开具税收缴款书,佣金支付人在银行缴款后,方可开具发票。 十三、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按照统借统还政策免征增值税?若不能免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该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第三部分 建筑业 十四、发包方代分包方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工资从应付分包款中直接扣除,分包方能否将发包方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入分包款中,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包方代分包方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工资从应付分包款中直接扣除,分包方可以将发包方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入分包款中,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开工令上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时间的,该开工令可以作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依据吗?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开工令上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时间的,该开工令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工令上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作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依据。 十六、甲单位是总包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单位向甲单位开具发票,并委托甲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丙单位。这种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开给甲方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总局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论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论款项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十七、为客户提供供电设施带电修复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为客户提供供电设施带电修复作业,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不动产修缮服务。 第四部分 房地产业 十八、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十九、现房销售是否要按3%预缴增值税? 现房销售是指,在不动产达到交付条件后进行的销售。现房销售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现房销售收取的销售款项不同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预收款,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二十、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改扩建、装饰装修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分2年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对其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发生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支出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扣除。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十三、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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