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金融会计》 作者:杨小强 梁因乐 人气: 时间:2016-10-24
摘要:作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英国极为重视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并就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处理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中金融服务改革方案的困难,本文通过系统介绍英国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立法规定与实际处理,以期为我国提供立法参

作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英国极为重视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并就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处理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中金融服务改革方案的困难,本文通过系统介绍英国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立法规定与实际处理,以期为我国提供立法参考。 

一、英国金融服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规定 

根据英国《1994年增值税法》附录8与附录9的相关规定,除个别类型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外,英国对于大部分金融服务都免征增值税,即无需就该项金融服务给付缴纳增值税,但也无权就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零税率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发行见票即付票据和中央银行之间或中央银行与伦敦黄金市场成员之间互相给付金币;免税金融服务包括货币结算、贷款、提供分期付款融资工具、提供适格金融中介服务、证券或次级证券交易、账户运营、信托管理以及授权董事管理开放式投资公司的计划资产。 

二、英国金融服务增值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金融服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对应的增值税处理方法,英国先后制定了《第701/49号增值税公告:金融》和《增值税金融手册》,主要涉及下列服务类别。 

(一)货币及相关服务

此处的货币包括在金融交易中用作法定货币的流通货币、银行纸币和硬币。具体又分为货币交易、货币分类与清点、银行纸币的特定给付、准备性服务、家庭账单支付服务、交易收藏性货币和投资性货币、外汇交易、清算和结算服务、自动取款机服务、经常往来账户、存款账户和储蓄账户、就拒绝承兑支票或直接借记收取的费用、电子银行和现金管理服务以及工资扣除等细类,每一细类的概念内涵、具体实例和课税方法。 

(二)货币担保

货币担保是指为了获取对价而以签章形式作出的文件,且该文件包含了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契约、承诺或保证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汇票、财务担保和本票。其中发行货币证券、发行或兑现旅行支票免征增值税,但发行由银行给付或进口的未签发旅行支票将被视为办公用品,按其价值缴纳增值税。而保证还债担保和担保债券能否享有税收豁免,则要依据协议的确切性质加以判断,但保证条款或供货合同、货物修理合同或货物维护合同所涉及担保无权享有免税待遇。 

(三)信贷及相关服务

首先,通过提供贷款、预付款、透支款项获取利息收入作为对价的给付属于增值税免税给付。其次,虽然分期付款融资通常与货物给付相关,也可能基于分期付款购买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赊销合同的规定而提供,但如果给付人就分期付款融资工具收取了单独费用并向客户公开,则该给付免于缴纳增值税。再次,未明确允许客户延期付款,且因客户未在到期日还款而对其处以罚金,则该滞纳金并非信贷给付的相应对价,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而基于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款所提供的即期付款折扣,无论是否被客户接受,都应以折扣后的总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价值。然后,非信贷提供人作出的信贷管理服务给付应缴纳增值税,而信贷提供人在提供贷款的同时提供信贷管理服务,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其中由非信贷提供人提供的信贷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信贷审查、资产评估、授权服务、代表贷款人对信贷申请作出决定、代表贷款人创设并保持信贷记录、监控支付记录或处理逾期支付,但不限于此。最后,信用卡、借记卡及签账卡各项服务费用的增值税处理情况。 

(四)债务及相关服务

债务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包括债务转让、保理、债务谈判、账款催收和破产管理人服务五大类。

对于债务转让,如果转让债务是为了获取对价且未设立抵押,则免征增值税。 对于保理则较为复杂,包括发票贴现在内的保理在本质上属于账款催收的一种形式,属于应税给付,但保理人和发票贴现人在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中经常包含了预先偿付部分债务价值的服务,与之相对应的对价则属于免税信贷给付。而根据追偿权的有无,保理又可以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协议中,由保理人承担违约风险,尽管保理服务的费用仍通常表现为管理费、保理费或服务费的增加,但就该项服务费用需要按照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债务谈判服务,如果将贷款人与借款人聚集在一起,并尝试在其中间调解变更付款条件,则该项服务为免税给付。对于由代理机构或相关人作出的账款催收给付,属于增值税应税给付,包括任何性质的账款,无论其到期与否。对于破产管理人作出的服务给付,一般也属于应税给付。 

(五)有价证券及相关服务

当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目的是筹集资金时,则不属于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给付,但发行有价证券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在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构成应税给付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抵扣。就具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而言,免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出借、股票发行的包销、隐名代理服务、全球托管以及证券交易的中介经纪服务,应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托管服务、登记服务以及咨询、调查和估值服务。此外,出租、销售证券交易所需的软件、系统或提供电子数据服务以及与有价证券的发行、取得和处置相关但未能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的资产评估、税基评估、投资分析、市场行业调查、一般性金融投资建议、税收、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通常不能豁免增值税纳税义务。 

(六)金融衍生品服务

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直接取决于作为基础的商品、金融工具或货币的价值。其中金融期货,基于短期利率期货、指数期货以及现金结算期货的期权、股票期权、指数期权、场外期权期货交易、利率互换、货币互换、金融点差交易(FSBs)、差价合约(CFDs)免征增值税,交易所交易金融期货所收取的保证金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作为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给付金融衍生品可以享有增值税免税待遇,但要区分现金结算合同和非现金结算合同,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对于现金结算合同,需要满足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现金结算的金融衍生品给付、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以及为合同的订立从事了某些准备性工作的条件;对于非现金结算合同,则只需要满足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现金结算的金融衍生品给付和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的条件。 

(七)中介服务

作为免税中介服务给付人,需要将金融服务供需双方聚集在一起、以中介人的身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行事,并从事了合同履行所需的准备性工作,包括设定合同条款或代表客户进行交涉,但不包括行政管理或文书手续等一般性工作。其中与市场调研、产品设计、广告、促销相关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的范围,而通常代表金融机构进行财务调查、有关公司金融的建议、独立财务顾问(IFAs)等服务则属于增值税应税给付。 

三、英国金融服务增值税处理的特殊规则 

(一)黄金的增值税处理

英国在《第701/21号增值税公告:黄金》中将黄金区分为投资用黄金与工业用黄金,并对黄金以及投资黄金的给付、购买、进口等行为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享有增值税纳税选择权的情况下,投资黄金免征增值税,其中投资黄金是指重量能够为黄金市场所接受且纯度在995‰以上的金条、金饼,以及纯度在900‰以上且用作来源国或来源地法定货币的1800年后铸造的金币。除了投资黄金给付以外,授予他人占有投资黄金权利的给付即非特定投资黄金给付、投资黄金的贷款合同、互换合同、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以及代理人通过显名代理的方式尝试促成任何投资黄金给付、授予他人占有投资黄金权利的给付也可以享有增值税免税待遇。而中央银行之间或中央银行与伦敦黄金市场成员之间互相的黄金给付、取得黄金权利的给付和黄金之上部分权利的给付适用零税率,但该黄金必须处于英国境内。

如果纳税人首次提供价值超过5,000 英镑的免税投资黄金给付,或者在连续12个月内向同一顾客提供免税投资黄金给付的价值超过了10,000英镑,则该纳税人必须在28天的时间内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向另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了投资黄金给付或者自身直接生产投资金币,则其可以选择纳税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并向当地的商业咨询中心进行申报。但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投资黄金给付一律免税,且在显名代理的被代理人选择就其提供的投资黄金给付缴纳增值税时,该显名代理的代理人也可以选择就其所提供的与前述投资黄金给付相关的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尽管一般而言,纳税人只能抵扣应税给付过程中产生的商品和服务进项税额,但在提供免税投资黄金给付时,纳税人可以抵扣与给付直接相关的投资黄金购买费用、任何其他黄金(该黄金必须被用于加工成投资黄金)购买费用以及投资黄金加工费用,而直接生产、加工普通黄金成为投资黄金的纳税人还可以就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商品和服务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第701号增值税通知:保险》单独规定了金融服务中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1. 保险交易的增值税处理

保险交易包括经批准成为承保人的给付人所从事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项下规定的业务、特定的殡葬安排合同、机动车损毁保险和再保险。虽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的某些保费应当缴纳保险费税,但保险交易本身免于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由被视为保险交易当事人而非保险相关服务中介机构的统保单持有人、互助保险协会、医疗和福利基金、船东保赔协会(P&I)所提供的给付、再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死亡可获取殡葬费的特定殡葬安排、再保险合同规定下的损毁事故发生时提供援助服务的机动车损毁服务以及再保险合同中写明的保证和担保等服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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